水庫施工未關閘門,突降暴雨后,位于水庫下方魚塘13萬尾魚苗被沖走,施工單位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了案件審理詳情。
突降暴雨致138000尾魚苗被沖走
魚塘塘主向施工單位索賠百萬
葉某承包的魚塘位于某水庫大壩下方,其購買了138000尾加州鱸魚魚苗用于養殖。
某建設公司承包了上述水庫安全達標加固工程。加固工程期間,某日該地區附近突降暴雨,由于某建設公司施工時未處理好排水口閘門,又挖掉了水庫下方的擋土墻,大壩失去了蓄洪功能,洪水從排水口噴涌而出,沖開排水口的擋土,將魚塘沖開了缺口,黃泥水溢滿魚塘,大量飼養魚被洪水沖跑。
此外,由于黃泥水改變了魚塘的生態環境,魚塘中未被沖走的魚陸續大量死亡。
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某建設公司在水庫大壩加固工程中因施工不當引起洪水造成的魚塘生態損害,與葉某養殖的魚類死亡,二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為此,葉某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建設公司賠償塘魚死亡損失1542178元、鑒定評估費65000元、公證費27000元等。
審理中,某建設公司抗辯認為暴雨構成不可抗力,其可依法免責,且依據相關規定,工程未驗收前不允許關閘蓄水,故未關閘施工不屬于施工不當。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某建設公司向葉某賠償損失1542178元,支付公證費27000元。
某建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氣象部門已對暴雨天氣進行預報
暴雨不滿足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法官王璇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
現實生產生活中,暴雨在特定條件下可能會構成不可抗力,但本案中,氣象部門已對暴雨天氣進行了預報,并非不可預見,且廣州地區雨量充沛,暴雨天氣時有發生,作為專業的施工單位,完全能夠預見到這一情況,做好相應預案避免損失的發生,故暴雨在本案中不滿足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
依據相關規定,工程未驗收前不允許關閘蓄水,亦是對施工行為提出的規范要求,并非免除其侵權責任的充分依據,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仍然是施工單位施工時應堅守的底線,不能以此為由拒絕承擔侵權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是施工單位依法應當履行的安全責任。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應當做好安全施工、規范施工、文明施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